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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入伍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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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入伍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鼓励政策。

1.      优先征集:

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

2.      优待政策:

由中央财政提前下拨预算,保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时发放到位;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

3.      选用培养:

(1)      选为士官:对于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要优先选取;师(旅)级单位范围内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

(2)      士兵提干:对于表现优秀,在服役时间、现实表现、政治要求、军事素质、年龄及身体心理等方面符合部队有关规定,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可选拔为军官,具体办法按照关于从大学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      报考军校: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两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4)      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

4.      考试升学:

(1)      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2)      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3)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5.      就业服务:

(1)      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2)      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3)      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4)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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